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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授权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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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公共交通系统中的轻轨、地铁等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专业规划包括供电规划及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换乘设施、控制中心、设备维修基地等生产设施规划。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道)、换乘设施、车辆、车场、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供电设施、通信设施、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安全而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一)拆卸建(构)筑物;(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五)大量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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