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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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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和处理婚姻关系的程序问题作了解释,并且第一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明确。 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为你们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彩礼应全额返还。
返还彩礼的原则是遵循当地的习俗,照顾无过错方,公平原则。如果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如果男方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需要返还彩礼。
1、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仍需由法官审理该类型案件时综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返还以及返还数额。 2、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因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除法定情形外还要依据地区习俗。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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