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劳社发〔2007〕128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我省四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2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分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为四个档次: 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第一类标准,为13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第二类标准为110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第三类标准为9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 第四类标准8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二、每年252个工作日; 三、可以要求补休,不予补休的,300%工资,补休的,150%工资; 四、社保费员工全部承担,违法,可以举报到劳动监察大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9人已浏览
1,118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3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