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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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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按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方式。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谓的多种分配方式,事实上,除了按劳分配之外,其他分配方式可以统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法律允许,目前甚至是提倡鼓励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农民流转的表面上是土地,但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承包地上,我国实行的三权分立并存的制度,这三权是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属于各农户)和经营权(也属于各农户,但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互换、承包、租赁、转让
承包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按以下规定分割: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也就是归承包人所有。3、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否承包到土地。 1、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 2、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 理由: 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权,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终止了,所以,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该集体的权利至2026年也就终止了,对其补偿也应补偿至2026年为止,不应全额补偿。 如果对其全额补偿,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无限期延长了吗?新增人口,虽然暂时没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权力,应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补偿。 如不对其补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权力了吗?30年承包合同,赋予人们的是期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时期将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而新增人口将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权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权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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