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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时间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第二天开始计算,截止日期为期满之日,不得超期拘留,国家严格执行超期拘留责任追究制度。2、刑事拘留以日期为计算单位,而且从期限开始的日期不在期限内,期限的期限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不得延长期限。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之日不在期间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天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4天的,期限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刑事拘留延长到30天(即从4月4日延长到27日),由于4月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件、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件和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件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通知等期间应扣除路上的时间。此外,从立法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 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包括押解路途。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以拘留证上的日期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这个日期是判决计算折抵刑期的根据。实践中有个别的签发拘留证后未于当日送看守所羁押的情况,但这不影响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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