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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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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4年9份结婚,2004年11月签订了我单位自建房购房契约书,由我署名,并于当月一次性交清了房款,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父母借款,当时留有借条,房子现已入住,但至今房产证仍未下发,现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据说广州市对于单位自建房的上市交易有特殊规定,只能以原价折旧后卖给原单位(具体情况本人也不太清楚),请问,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这套特殊性质的房子应当如何分割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承担完债务后平均分配
如果是单位房屋的话,你只有使用权,不能处分。
(一)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二)申请材料如下: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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