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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以及泄露...
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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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所有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所谓国家保密制度,是指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措施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范闹以及有关制度的总称,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请参见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释解。(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霹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3)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的秘密。本条第二项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是成本罪,而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一般是由于疏忽、工作疏忽、忽视职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规章制度等原因,如不按规定放置保密文件,不认真保管而丢失等,也不排除过于自信的过失。
1、所谓“泄露”国家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2、本罪主体,本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第二款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 3、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新《刑法》对量刑作了较大改动。 4、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件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后者原规定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刑法》修订时将其定性为间谍行为,应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间谍罪定罪处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导致国家秘密被不应当知道或者超出限定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4、泄露国家秘密或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5、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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