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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调解不成功的,不需要再次起诉,只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的,有权查封、扣押、冻...
人民法院应当送达执行通知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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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通知被执行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是,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通知。并且,是否已经通知被执行人,并不妨碍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根据具体执行需要,执行法院可以在通知被执行人之前或通知之时,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起诉欠债人胜诉后不管欠债人有无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就一次结束了的问题,要看执行的结果,当然一次全部都要回来就是结束了,如果还没有全部或一点也没有要回来就说不上去执行多少次,关于执行的问题是将欠款全部收回为止,没有执行次数的限制。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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