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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两次被捕属于治安案件,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法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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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嫖娼被抓到的处罚是一般会直接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行嫖娼的话,那么就会给予五日以下的拘役,并且还要给予相应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在审判实践中,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几个问题的答案(以下简称答案)定罪量刑。《答案》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和答案‘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人’上述数字(含本数)。所以根据《解答》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在二人或二次以下的,才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对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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