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什么情况?在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一方上诉权利的一种保护。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是什么?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他是二审程序中的一个特殊原则,其目的是有效保护被告的上诉权。其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不正确,加重了被告人刑法。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是被告人一方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三是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第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其他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处罚。五是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对于被告人实行数罪并处以错误处罚,加重决定执行的刑法,你不能再维持原判,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法。第七,被告人被判处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第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刑法轻微,或者应当使用附加刑而不使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方式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由被告人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 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 第二审和第三审; (三)经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四)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 二、上诉不加刑的注意事项 (一)对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麻药中毒处所。”又如不妨碍增加被告人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二)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用较重的罚条。据日本判例规定,控诉审可以认定比原判决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例如,一审以窃盗罪宣告被告人2年徒刑(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犯窃盗罪,处10年以下惩役),控诉审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法定刑处刑(日本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2年徒刑而不得加重刑罚。 (三)经上诉审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第一审重新审判的案件,证明有新的犯罪事实时,可以加重刑罚。如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撤销刑事判决后对案件重新侦查。已经判明足以证明刑事被告人实施较重犯罪行为的情况时, 第一审才能在重新审理案件时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的犯罪的法律。 (四)部分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英国对治安审判的上诉案件。据英国1971年法规定,刑事在审理不服治安的上诉案件时,可以行使治安的权力。这就是说,刑事有权重新作出判决,给予任何惩罚,不论是否重于或轻于治安所给予的惩罚,但必须是下级有权给予的惩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7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