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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也即为聋哑人犯罪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在量刑时将结合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
《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或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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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并不会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完全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与正常人一样负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盲人或者又聋又哑人毕竟有生理缺陷,因此,对他们的处罚可以轻于正常人。
我国刑法规定,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和行为人的生理缺陷的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严重程度也应该不同。因此,刑法规定聋哑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即必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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