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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行政处罚中的重要性

2024-12-02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例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原件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 如果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 如果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物证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等。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 1. 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 2.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下列要求: 1.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 注明出具日期。 4.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词,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类证据有下列要求: 1. 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2.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3. 如果鉴定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所在单位有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 注明提交日期。 5. 由鉴定人签名。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给予行政处罚时,要主动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处罚证据种类通常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对于每一类证据,行政机关都要严格按照要求收集,确保证据真实可靠,从而做出正确的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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