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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交强险每年换一个!年检标志新车头六年每两年换一个,第七年以后每一年换一个!现在环保的标志取消了,不用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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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7年,我国交通部门就出台了规定:只要通过年检,就不再需要领取环保标志。 尽管取消了环保标志,但汽车仍然需要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虽然不再需要申请环保标志,但仍然需要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如检验不合格,则无法获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尾气检测的类型与原来相同。虽然尾气检测纳入年检,但检测方法与以前完全相同。包括尾气检测、大灯、制动系统等。申请合格标志前必须通过所有检测。 6年免检新车不需要尾气检测,只要你的车享受6年免检,就不需要尾气检测。但每两年到车管所申请一次合格标志。
2013年1月1日起(第四阶段),每日6时至22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佛山一环东线-海八路-佛山大道-佛山水道-东平水道-佛山大道-三乐路-荷岳路围闭的区域内通行(区域边界涉及的道路不限行)。 2014年1月1日起(第五阶段),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上述区域内通行。与目前限行的禅桂中心区域相比,进一步扩大至禅城西部和佛山新城。 2015年1月1日起(第六阶段),限制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除外)。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十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 十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四),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号。编号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可同时采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十七、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八、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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