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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邻近的市、县火葬场承担。...
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XX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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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一)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的;(二)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的。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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