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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认定工伤有用吗

2021-11-29
工伤认定结论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也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际上处于尴尬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的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吸毒’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上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前款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所以不能。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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