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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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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总行下达的额度内,可以批准企业发行用于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的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的短期融资债券。
商业银行应持有一定数量的国债,通过国债的抵押和转让,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人民银行只对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期限自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利率和浮动幅度由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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