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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二者之间的区别,竞争法学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即保护善意经营者不受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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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年来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它的不少条款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有一段时间仿冒装潢的问题十分猖獗,什么法也制止不住这种现象,这个法颁布以后,将这种现象给遏止住了。对于回扣是好是坏,人们一度争议很大,这个法颁布以后,把这个争议也给止住了。
微调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大量修改,主要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关于“实用价值”的要求;二是更加细致地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另外,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第十五条,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新增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这也是本次修订最主要的新增内容。修改后的法律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则,另外还增加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改之处,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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