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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登记机关发行证明书。1、需要取得结婚文件的,当事人可以将结婚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书等资料带到结婚时的结婚登记机关取得相应的结婚文件。2...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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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申请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必须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当事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本人页的变更页)、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由接受工作的单位出具。就业不满两年就去学校,就业不满两年就去学生所在地人事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法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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