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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1、自然人犯本条定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逃出资金额的2%以上7%以下罚款。2、公司犯本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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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货币.现货或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支付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支付出资额的30%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实际出资额在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实际出资额在30%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1、公司资金不偿还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你咨询中未涉及上述问题,故无法准确判断。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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