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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志愿者故意或者...
《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志愿者故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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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慈善服务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慈善组织没有过错但志愿者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都没有过错,慈善组织也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很多慈善组织自有财产较少,民事赔偿能力较弱,稍有不慎可能导致慈善组织资不抵债。因此。我们应当最大限度的降低慈善组织在慈善服务中的赔偿风险。慈善组织应当选择合适的志愿者,志愿服务不能来者不拒,慈善组织应当选择合适的志愿者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开展相关培训应当保留培训纪录。慈善组织还应当向志愿者告知服务内容及风险,让志愿者清楚可能存在的风险。不仅如此,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慈善服务,如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等。为明确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我们还建议书面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和法律责任。当然,除了慈善组织自身加强防范与风险意识,如何防范与降低慈善组织的损害赔偿风险还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解决,如开办慈善组织责任保险等。
《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慈善服务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慈善组织没有过错但志愿者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都没有过错,慈善组织也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很多慈善组织自有财产较少,民事赔偿能力较弱,稍有不慎可能导致慈善组织资不抵债。因此。我们应当最大限度的降低慈善组织在慈善服务中的赔偿风险。慈善组织应当选择合适的志愿者,志愿服务不能来者不拒,慈善组织应当选择合适的志愿者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开展相关培训应当保留培训纪录。慈善组织还应当向志愿者告知服务内容及风险,让志愿者清楚可能存在的风险。不仅如此,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慈善服务,如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等。为明确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我们还建议书面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和法律责任。当然,除了慈善组织自身加强防范与风险意识,如何防范与降低慈善组织的损害赔偿风险还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解决,如开办慈善组织责任保险等。
一、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各单位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载明债权债务对象、时间、原因、债务偿还计划、债权债务催收进度等情况,及时反映债务增减变化。二、建立债务管理激励机制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建立债务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债务管理纳入各地各部门及主要领导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债务管理工作成效显着的乡镇,并在财力和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新增债务的乡镇和部门必须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先进。三、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控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制止新债“八个不得”、“三个不准”、“两项制度”的文件精神,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严格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办公经费管理、接待经费管理、会议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防止村级盲目举债。四、完善债务化解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归类,明确债务偿还责任。按照债务情况,分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有序偿还。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上级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的使用监管,对发现截留、挪用偿债资金的单位,坚决扣减相应款额的偿债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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