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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行使可以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方式行使。具体的流程如下: 1、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后,依法行使知...
《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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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分为主动行使和被动行使。《中国公司法》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下: 首先,通过书面申请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说明查询目的。公司15天内未回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知情权分为主动行使和被动的行使。《中国公司法》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下: 首先,通过书面申请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说明查询目的。公司15天内未回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公司股东,并且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然而,“股东”一词在商业活动以及法律适用中具有较为广泛为外延,如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代持关系)、出资瑕疵股东、前股东等。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显明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认可意见。关于“显名”的方式,笔者认为,因股东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且工商备案登记系行政管理性事项,故显名股东应根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进行综合认定;而对于实践中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未将新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的且未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不宜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 关于隐名股东(股权代持关系中的被代持人)的知情权,因有悖于显名股东知情权原则且具有不特定性、非公示性,不宜直接认可隐名股东的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化程序后依法行使知情权。 关于出资瑕疵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法解释四》公布前各地法院主流观点是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知情权的行使,《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4条亦明确“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不应成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理由。然而正式公布的《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却删除了前述情形,笔者认为,若公司股东存在严重出资瑕疵的,则其知情权也应受到相应限制;而若是仅为轻微出资瑕疵,则仍应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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