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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取销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撤销其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注销程序:(一)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薄》、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薄》、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每个地区的税务局对此的要求是有些差异的,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请与当地税务局联系。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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