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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妻要住处证据不足被驳回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
法律上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妻要住处证据不足被驳回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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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要住处证据不足被驳回是因为双方结婚后一直与原告父母同住,未购置自己的住房,故原告无法安置被告住处。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购置房屋,被告要求原告解决居住之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这种情况是可以再次起诉的。对于同一事由,不得重复起诉,主要是限制已经有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中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是说如果是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诉讼的话肯定是不被受理的。但是如果你有新证据,改变了原有的基本事实,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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