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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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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的,可以向有关执行部门申请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犯罪分子服刑的监狱局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即监外执行的种类,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监督。2、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哺乳期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3、罪犯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综上所述,征收土地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果在公告期内,征收土地农民不同意的话,政府不得强制征收,要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另外,对于合法的征收,农民不得无故阻碍,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监外执行的程序有: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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