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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
1、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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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2、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医生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过度医疗基本特征:(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4)费用超过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可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此次诊治过程中的合理住院时间及相关费用进行鉴定,判定是否存在过度医疗
一、受害人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二、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第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第二,对以下三种免责情形进行举证,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一是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二是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三是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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