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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取执行费是在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后才收的合理合法没有问题这是法律规定的难道你要挑战法律吗
对于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费的承担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仅对撤诉的诉讼费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事实上,对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费承担问题,也是可以参照该条执行。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执行过程中如果作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预付,待执行完毕时,一起给付给付,其他费用,如车费法院承担申请执行人不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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