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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
根据《》第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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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
一、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以营利为目的积极提供场所,提供直接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刑期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若需要详细答复,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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