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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山东省宁津县某单位职工程某与前夫蔡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结...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山东省宁津县某单位职工程某与前夫蔡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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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除非有遗嘱指定改嫁儿媳继承遗产或没有遗嘱但改嫁儿媳对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认定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1)为公婆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为公婆生活提供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尽赡养义务的长期性、频繁性。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
一般不能,除非有遗嘱指定改嫁儿媳继承遗产或者没有遗嘱但改嫁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不孝敬父母的,还有遗产继承权。子女是法定继承人,除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一般都是有继承权的,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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