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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
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赔偿的规定,(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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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当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害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有权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即使不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同样也是可以的。 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话,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此外需要注意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维持决定只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经复议的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解释》第8条则对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情况下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维持行政复议判决书怎么写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来看,它所明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上面所提到申诉在行政诉讼层面上一般是指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而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并不是一回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中所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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