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符合,公司章程属于私人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最优效力的,也就是说,公司法的规定仅设定底线,只能更高,不能更低。 ...
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重大经营问题或者公司合并分立、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处分公司主要财产,增资等问题时,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是: 1、根据《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了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的,按其规定; 2、无规定的,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公司法重大事项表决权,新公司法中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需要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公司章程属于私人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最优效力的,也就是说,公司法的规定仅设定底线,只能更高,不能更低。从另一方面理解,章程是各股东意思协商一致的产物,有异议的话就应该在协商阶段解决,既然协商一致,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没理由不遵守。补充:没有援引法条是我的疏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个人认为,根据此条 第一款之规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则具有最高效力。而此条 第二款则是设立了特别决议的最低限制(即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比其更高,我觉得没问题,而如果公司章程低于此标准,那就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了。
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是: 1、根据《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了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的,按其规定; 2、无规定的,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11人已浏览
594人已浏览
424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