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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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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其委托的监督检查机构(包括设计审查机构),在履行工程勘察质量审查、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审查或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图纸图表、数据(含原始资料)等。二、到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勘察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其改正。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一)擅自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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