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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一定是抢劫吗

2022-07-10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4.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态的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抢劫罪行发生了严重情节,特别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无论抢到财物与否,都是既遂。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被抢劫的财物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持刀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已构成抢劫罪。 二、持刀抢劫属于抢劫罪的一般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1、枪支必须是真枪,不要求装有子弹; 2、行为人必须是实际上使用了枪支,至少显示了真枪。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持刀抢劫并不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不能作类推解释。对于持刀抢劫,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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