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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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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一般包括下列事项:(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物业的基本情况;(三)服务事项、质量和费用;(四)计费方式和收费起始时间;(五)合同期限和条件;(六)违约责任。前款规定的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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