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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工程款应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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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完工后的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如果验收不合格可以修复的,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也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 实践当中,对于工程合同的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就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而言,由什么原因使得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存在的过错占比是怎样的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形,结算工程款项有以下方式: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3、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4、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如何结算借款问题要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而定。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主要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并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否则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而该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具体而言应为: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感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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