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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医保之后是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农保。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人因各种原因从企业离职后,医疗保险怎么办?如果没有及时再...
社保如果中断了,会影响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 1、医疗保险的影响 按规定,女性连续缴纳20年,男性25年。退休前买药住院都能刷医保卡,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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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医保之后是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农保。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人因各种原因从企业离职后,医疗保险怎么办?如果没有及时再续上,将享受不了医疗待遇。 因此从企业离职后,有两个途径可以解决医保问题: 1、再找工作,在另一家公司续上医疗保险。 2、购买农村合作医疗。 从企业离职后怎么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合作医疗) 已办理了职工医保终止手续的失业人员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流程如下:每月20日前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扣费银行存折(卡)原件以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一,如果你是当地的户口的话直接去你开通社保账户的社保局办理,如果你不是当地的户口,个人是不能缴纳当地的社保的,只能通过挂靠公司缴纳社保。 第二,社保只要退退休前累计交满15年就可以了,期间允许断交、补交和续交。我认为你在退休前能够交满15年就没有必要办理补交。 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为三个档次,9.5%的比例缴费后就建立个人账户,目前每月缴费207.07元;6.5%的比例办理退休后建立个人账户,目前每月缴费143.26元;5%的比例终身都不建立个人账户,目前每月缴费111.35元。当然各地的社保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具体的缴费金额还需要和当地社保局确认。 医疗保险欠费该如何补缴的解答如上。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医疗保险费的征缴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代职工缴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5%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视同缴交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0年退休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按10年计算,属于此范围的合同制职工不满10年退休所剩余的年限应当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其自行缴交;对于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10年,但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本款所指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一年的缴纳或者发放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 用人单位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年或者按月分期缴交,比例分别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或者月平均工资的7.5%。分期缴交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计算新增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可以按其本人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相应抵减。 第十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在本办法实施前满25年的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缴交;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50%,本人缴交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全部由本人缴交。如本人足额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困难的,可以缴交50%,只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按照财税部门的规定列支。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做好征缴的相关工作。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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