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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如何执行的问题。那么,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于罚金怎么执行的问题,其实有以下几种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一般侵犯财产罪是根据其犯罪金额来确定罚金,例如盗窃2000多元,一般罚金会是其两倍多,可能是5000,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 经济性犯罪的罚金也要根据其犯罪数额确定,但是一般不会直接像盗窃那样简单的倍数,而是综合其认罪态度,退回的赃款等诸多因素确定。
通常来讲是强制执行,但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交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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