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要为申请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行政复议程序为: 1、当事人在知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2、行政复议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极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上述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以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为特征的多级复议形式的存在。不过这样的多级复议只适用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就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的行政复议予以再次复议,而复议机关只能是国务院。请参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