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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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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
一、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二、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五、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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