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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追加行政诉讼中第三人

2021-10-29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多列第三人没有错,少列应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就会重审,所以你提出的问题很少遇到。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允许他们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如果认为需要第三人,可以直接在起诉书上列第三人,法院不会按职权去除。如果出现你说的情况,我觉得原告应该提交书面申请,或者第三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允许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可以复议。但是,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也极其罕见。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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