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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客车超员超速已经屡见不鲜,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校车客车因为超员超速导致交通事故的新闻。这是由于很多人都觉得超员超速,既不会判刑又不会坐牢。若不幸被交警发现,也是扣点分交点罚款就可以了。因此很多人为了利益,还是会屡教不改,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九提出了要将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修改条文: 草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还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背景: 公安部数据显示,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者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1年,全国发生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29%、48%;2012年,全国发生25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48%、44%;2013年,全国发生16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81%、38%。 去年10月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到四川、新疆、山东、安徽等地进行调研。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校车超载入刑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定额乘客或者规定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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