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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
拒不退交非法集资利息,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如果没有妨碍司法机关工作执行收缴的话,到不至于会判刑。在公安机关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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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后期返还受害人财产时,受害人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收取的利息将扣除本金。因此,非法集资允许使用非法集资利息来抵消本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意见第五项规定了有关财产的追回和处置:非法向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非法收入。利息、股息和其他回报支付给集资参与者,以及代理费、福利费、返还费、佣金、佣金和其他费用支付给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应当依法追回。集资参与者本金尚未返还的,支付的回报可以抵消本金。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2、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3、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由此可见,非法集资获得的利息可以折扣本金。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还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者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重复投资的金额不予扣除,但可视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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