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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和联系

2024-09-30
首先,它们所涉及到的对象存在差异。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未能积极实际行使自己的权益这一消极现象,通过该权利方式实现恢复债务人资产的目标;而撤销权则更偏向于关注债务人擅自处置财产的主动行为,此种情况下通过行使撤销权致力于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安全。 两者在构成要素方面也有所区别。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债务人已经实施了财产处分行为以逃避债务的条件;而代位权的行使则要求债务人必须表现出不愿意或不能够积极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最后,从效果上看,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之后,他们便能够直接获取到该项财产; 如果债权人选择行使撤销权,那么他们仅仅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于撤销后的财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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