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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应当取消其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居民个人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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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二)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四)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五)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传送外汇局。
居民个人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银行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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