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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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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结果出来之后,在上诉期内都可以上诉,可以当庭提出,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终审判决之前,是不会执行一审判决结果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一审行政诉讼不服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应当根据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数量提出上诉状复印件。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书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书副本发送给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上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发送副本。对方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书、答辩书,应当在5日内连同所有案卷和证据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已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只能说对部分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对部分判决、裁定是不能上诉的,比如适用特别程序和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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