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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虚拟债务的处理方式:虚构债务不得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受害者可以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发现的,也可以...
以下是应对虚假债务的几种方法: (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2)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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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表现(一)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也害怕虚假债务缠身,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绝对不会是普通合作伙伴;(二)该类债务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问其为何不打借条或欠条,皆称“讲诚信”。笔者认为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认为现有的鉴定技术可以鉴定出签字的时间,当事人不想作茧自缚;(三)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因为虚假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当事人不会画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四)借款金额较少,因为大额的借款难以说明其用途,小额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二、法院关于虚假债务的处理(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总之,随着大家法律知识的提高,离婚诉讼中制造虚假债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假的技术也越来越隐蔽,法官应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中,做到能动司法,保证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类案件存在着离婚配偶钻法律空子制造假债务,骗取婚前配偶钱财的可能性。为传递社会正能量,个人认为: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应当建议当事人,按先刑后民处理后,再依法处理,依法判决。案件中的借款如能查实,用于前夫个人开销,不是用于家庭开支,建议按个人债务处理;如能查实案件中的借款当时用于了家庭开支,建议按共同债务处理为宜!
很多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骗取对方的同意或双方协商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调停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以夫妻的名义继续同居生活。矛盾发生后,一方要求取消离婚登记和离婚调停书。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收到离婚证明书,或者在人民法院调停离婚收到调停书,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离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事后一方或双方后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法院调停书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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