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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非施工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公路施工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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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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