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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限定是通常技术成果作价给钱的金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给钱的金额通常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35%。目前在实践操作经过中,许多地方都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定,如厦门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众多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限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入股的暂行限定》(试行)第五条限定:给钱者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能够超出20%,但不得超出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另外,有些学者甚至提议打破此比例限制,认为只要技术成果入股合法,无论占多少比例均可。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适时推发生新的公司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限定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设立和股份合作公司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给钱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比例不作限制,由给钱人在公司章程中商定,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能够未经过评估,只须提交一份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确认书即可。
《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通过第二十七条的叙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不过,有些地方也打破了70%的上限,如北京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受限,即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100%。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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