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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者因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以及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
1、婴儿的父母双方应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亲子鉴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说明等; 2、共同去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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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一、出生证明-补办证明: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证明,所有证明中的姓名必须与户口簿相同。二、出生证明-补办机构:如果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因盗窃或原始凭证丧失,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户口簿及原签字单位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三、出生证明-办理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子女未报户口的证明;(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经核实,给予补发,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出生医学证明》第七条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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