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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丹东市收养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法律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6、上海收养儿童按照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符合条件就可以收养。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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