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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正式确定了洗钱罪,当时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确是如作者所言三类,随即在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中,则将“上游犯罪”增加为四...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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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类型: (1)业务重组: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盈利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2)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3)债务重组: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4)股权重组: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债转股。 (5)人员重组,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6)管理体制重组,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
1.洗钱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 2.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北爱尔兰总检察长贝尔先生的研究,所谓洗钱罪上游犯罪这一概念是来源于美国的反洗钱实践。 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为了体现对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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